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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三十一

发布时间:2023-08-30     10998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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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规定。
     信息公开是构建红十字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更是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关于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结合实际,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易得性、易理解性和权益人保护八项信息公开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捐赠资金募集方面的信息公开。二是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三是捐赠资金使用分配方面的信息公开。四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二、关于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的载体和方式
     与其他部门相比较,红十字会具有向公众公开募捐的特定法定职责,本条第二款对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所应当公开的方式载体等作了明确规定。
     红十字会进行信息公开的载体和渠道,国家法律和政策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就是要根据不同类型信息,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以及在本级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如条件不允许则应在上一级红十字会的官方网站发布。
    三、关于红十字会不得公开信息规定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若公开了不得公开的信息,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条是关于对红十字会财产和接受社会捐赠监督,以及对红十字会违法行为投诉处理的规定。
 
源:《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