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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三十

发布时间:2023-08-04     20219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发现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红十字会财产和接受社会捐赠监督,以及对红十字会违法行为投诉处理的规定。

  本条对红十字会的监督,从主体角度出发,包括三个层次: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社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一、关于接受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对红十字会依法实施财政监督,除了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管理、注销;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政府采购活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进行财政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同级红十字会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具体管理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绩效、内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对红十字会的监督,主要是在申请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资格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过程中,对红十字会的捐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相关财务报告等进行审查监督。

  二、关于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本条第二款明确民政部门只是针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涉及募捐、捐赠、慈善财产等,重点是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赠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督。这是对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每年邀请会计事务所对全年度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上报告审计结果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本条第四款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行为的权利,监督的方式是向民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督的内容是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接受投诉、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民政部门认定为违法行为的,红十字会应当予以改正。如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民政部门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置。如果投诉、举报的内容不实,属于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损害红十字会的名誉的,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