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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二十九

发布时间:2023-07-25     16596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

解读

本条是关于捐赠资金支出和对实际成本列支的规定。
  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的支出一直备受社会、捐赠人关注,捐赠财产中列支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实际成本在实践中也让红十字会本身难以把握,法律法规中确定红十字会可以在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并规范具体列支使用的额度和范围。这有利于保证捐赠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捐赠目的的实现,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知情权,增加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本条明确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的机构、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并就捐赠资金列支实际成本的范围予以明确,也提出了支出具体比例和社会公开的规定。具体要把握:
  一是关于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前述《条例》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捐赠资金要开设银行专户,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捐赠资金要在捐赠专有账户管理。同时,对捐赠资金具体明确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这也是考虑红十字会有财政拨款的经费来源,涉及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由财政经费保障。
  二是关于捐赠资金实际列支的范围。所谓据实列支是红十字会为实现宗旨,开展人道主义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者提供人道服务时发生的成本开支。条文已具体列明可以从捐赠资金列支的有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资金据实列支的成本除了本条款列明的三种,应当还包括为实现人道救助宗旨实施人道救助活动或者项目发生的费用,即:实施人道救助活动或者项目中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实施人道救助活动或者管理项目发生的物流运输、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和非在编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
  三是关于捐赠资金据实列支成本的额度。本条第二款规定明确列支实际成本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实际操作中,据实列支成本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在每笔捐赠资金开支时,可以据实列支成本,一般而言,可采取与捐赠人沟通后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列支比例额度;也可以在公开募捐方案中注明据实列支的范围和不超过的比例额度。这里须把握,年终核算时全部据实列支的成本不得高于当年捐赠资金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也就是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中,不得超过具体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对据实列支的成本开支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