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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二十八

发布时间:2023-07-06     21036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要求其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捐赠人对违反捐赠协议不交付或者无法交付捐赠财产的规定。
  捐赠协议属于合同范畴,然而捐赠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民法典》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或无法交付赠与财产作了原则规定,但对于不交付以后如何处理则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本条就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的不同情况明确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是红十字会要求捐赠人履行协议义务操作的指导和依据,也可使捐赠人在捐赠时慎重对待捐赠承诺所产生的义务和后果,进一步倡导公正诚信的捐赠活动。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一、关于逾期不履行义务,不交付捐赠财产的,红十字会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这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已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二是捐赠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捐赠财产;三是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的。由此可见,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尤为重要,这是确定捐赠人履行义务的重要凭据。
  二、关于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申请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已经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二是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三是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