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二十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捐赠活动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捐赠财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
解读
三、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应当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关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入账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均明确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核算,如实开具捐赠票据。按照物资来源不同,一般分为五种情形:一是捐赠人为了捐赠而自主采购物资。二是捐赠人将自产物资用于捐赠。三是捐赠人作为经销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用于捐赠。四是对于非全新的、使用过的捐赠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类的捐赠物资。五是捐赠人通过报关的进口物资。对以上这几类物资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合法有效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销售协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但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物资价值相差较大,则应当以其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当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据的,受赠物资也应当以其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当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则要采用合理计价方法确定受赠物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入账依据和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