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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十八

发布时间:2023-02-03     13431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相近的标志、名称。
  红十字标志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保护和使用规定。
  红十字标志是指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它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名称是指红十字、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中国红十字会、江西红十字、江西红十字会等包含红十字(会)字样的各类名称和文字表述。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具有其尊严和声誉,加强和保护红十字标志,防止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滥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任务,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及人道救援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对象征红十字会中立、独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9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了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和标明性使用规范要求。除了该办法外,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还要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也从禁止、授权方面规定对标志和名称的保护。
  一、关于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标明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的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为加名称的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由五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
  二、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保护。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91年标志规则是国际法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保护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也进一步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以下统称为滥用)和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无论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平时,任何未经授权而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都构成滥用,是法律所禁止的。滥用红十字标志形式主要有:一是模仿,在形状和(或)颜色可能与红十字标志产生混淆让人误以为是红十字标志;二是不当使用,一方面是指有权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际人道法和国内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标志,另一方面是指无权使用标志的实体或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或使用标志违反了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三是背信弃义的使用,违反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三)药店、兽医站;(四)商品的包装;(五)公司的标志;(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来源:《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