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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十

发布时间:2022-10-08     18427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应急救护、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各项职责,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养老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
  基于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本条只是通过概括性表述对我省红十字会的职责作了总体规定。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避免完全重复。与此同时,结合江西实际和当前工作需要,本条特别规定了“参与养老”这一新的职责,是对红十字会法规定的红十字会应承担的职责作出的补充和完善。我省红十字会自2006年起开始探索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形成了社团、社区、社工“三社互助”,居家养老、医护结合、院养结合“三位一体”的红十字养老服务模式。广大红十字志愿者经常深入社区、家庭、农村、医院、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卫生保健等服务。2017年1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红十字会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将我省红十字会在实际工作中已广泛开展的“参与养老”工作正式写入法定职责,是本条例的重要突破,为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是一条兜底性的法定职责。这项“协助”职责不仅为今后红十字会承担更多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特殊关系,体现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的政治定位。

 

来源:《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