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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七

发布时间:2022-08-24     18719次浏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
  一、理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条第一款明确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规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由同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的制度要求,明确了理事会、监事会与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为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责、依法监督提供了法规遵循,为加强红十字会自身建设,推进改革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形成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治理结构。
  二、关于理事会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关于监事会
  本条款规定在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是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推进依法治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对包括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等在内的综合性监督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是实现红十字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科学化水平的本质要求。
  开展监事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接受并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要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规则、完善工作制度,丰富工作手段,整合监督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做实做细监督职责,推进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找准红十字会自我监督的工作定位,把握重在内控、监在过程的工作规律,把监督工作渗透并体现到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工作等方方面面。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小,处置在早,不断提升监督质量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正确认识监督是服务的一种方式,服务则是监督的目的的辩证关系,使监督和服务统一起来,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